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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口創辦人胡亦嘉背信案一審判7年 北院:無視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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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圖)辦理基金配售時,涉嫌未公平配售投資人並從中獲取利益,29日遭北院判刑7年、罰金1億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圖)辦理基金配售時,涉嫌未公平配售投資人並從中獲取利益,29日遭北院判刑7年、罰金1億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9日電)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辦理基金配售時,涉嫌未公平配售投資人,並從中獲取利益,北院今天判刑7年、罰金1億元,並批評胡男無視法紀,將其他券商與投資人的權利視如敝屣。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09年4月間,胡亦嘉明知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額度即將用罄,將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追加募集額度。

根據判決,胡亦嘉因覬覦本案基金當時溢價比甚高,獲利空間大,竟與地產大亨楊健一兒子楊立偉選定他們實質掌控的境外TRILL公司、WINNER公司作為申購管道,計劃於基金開放申購期間,獨厚配售予境外公司提出申購的台新證券、富邦證券,待2人購得基金後,再至次級市場拋售,從中獲取鉅額利益。

判決指出,街口投信前董事長王律傑明知胡亦嘉的行為,卻配合指示行事。胡亦嘉因本案共獲利新台幣3503萬5603元,楊立偉則獲利2382萬6121元。

根據判決,胡亦嘉等人未公平合理配售基金,造成街口投信公司的商譽受損,致使後續申請募集其他基金遭金管會退回,喪失此部分業務,也使於初級市場中申購本案基金的投資人未公平獲配。

此外,胡亦嘉、詹淑玲為了不讓金管會知悉胡亦嘉為TRILL公司的最終實質受益人,共同虛偽製作相關文件,將TRILL公司唯一股東變更為金德泰,胡亦嘉並偽簽香港律師署名,偽造認證文件,再由詹淑玲將文件提供給香港第一證券人員供回覆金管會,藉此隱匿TRILL公司實際最終受益人為胡亦嘉的事實。

合議庭認為,胡亦嘉是主導、策劃整個非法配售計畫的人,利用職務上的控制地位、配售權力以中飽私囊,無視法紀、恣意擅斷,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可謂是玩弄其他券商與投資人,將其權利視如敝屣。胡亦嘉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當庭對公訴檢察官比中指,氣焰甚高,藐視司法,犯後態度自得作為不利的量刑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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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今天依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背信罪,處胡亦嘉7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沒收、追徵價額。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6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3000元折算一日。

王律傑共同犯投信法之背信罪,處4年6月徒刑;楊立偉共同犯投信法之背信罪,處1年徒刑,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500萬元,扣案的犯罪所得沒收。詹淑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4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胡妻莊郁琳及法人董事陳志睿無罪。(編輯:張銘坤)1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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