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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云科技負責人殺人判無期 北院:犯行惡性重大

2026/4/30 16:55(4/30 17: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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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云科技負責人曾志新(前中)殺害梁姓技術長案,北院國民法官法庭30日判處無期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雲云科技負責人曾志新(前中)殺害梁姓技術長案,北院國民法官法庭30日判處無期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30日電)雲云科技負責人曾志新殺害梁姓技術長案,北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曾男犯罪行為惡性重大,不但使梁男家庭破裂,也使員工身心受創,考量未獲家屬原諒等情,今天判曾男無期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曾男與梁男因工作理念不同,屢生摩擦、嫌隙。民國113年9月至114年2月間,社群媒體出現多則貼文提及或抱怨公司內部管理、員工離職等緣由,曾男片面認定與梁男有關,因而萌生殺意,於114年2月26日中午12時許購買主廚刀1把,並將它放在公司辦公位置的櫃子中。

根據判決,曾男見梁男於114年3月6日在公司內部群組張貼評論公司經營的文章,又知悉梁男將於翌日離職,竟於7日下午4時許,穿上藏有主廚刀的背心前往會議室,於梁男與盧男辦理交接、商議撤回文章事宜時,假藉離開會議室,行經梁男背後,持刀朝梁男頭、背、頸部等處猛刺至少9刀。

判決指出,盧男見狀立即上前制止、疾聲呼救,曾男持刀自殘,為在場之人合力制止並卸除刀具。梁男經送醫急救,因肩頸部多處銳器穿刺傷、左上肺葉穿刺傷及多處肌肉損傷,導致大量出血,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死亡。台北地檢署去年6月間依殺人罪起訴曾男,並移送北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庭訊時,國民法官法庭依曾志新自白及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的證據,認定曾男確實有殺人罪犯行。

針對科刑審酌重點,判決指出,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曾男犯案僅是出於自身猜忌心態,單方面將事端起因歸咎於梁男,未予查證或尋求其他合法途徑解決紛爭,任性解決梁男生命,欲結束其自行臆測外界對公司及其個人在網路上的抹黑攻擊。

根據判決,曾男與梁男為多年以專業合作共事的工作夥伴,卻利用梁男信任,在會議室內趁其不備從背後偷襲猛刺多刀,且梁男欲逃離、盧男出手制止時,仍繼續持刀攻擊;觀察梁男傷勢位置分布、數量及深淺程度,足見曾男下手行凶的力道非輕,手段殘忍,讓梁男在過程中遭受相當大的痛苦。

此外,曾男犯行也對梁男遺族、公司員工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的憾事,犯罪情節嚴重。因此,合議庭認為,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處斷刑幅度內的高度區間,即除死刑之外的最嚴重處罰。

判決指出,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曾男所為,是因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與憂鬱情緒所致,犯後坦承犯行,雖具社會復歸可能性,但仍有風險因子存在,對於未來生活有現實感不足或過度正向預期,無法排除未來在面對困境時,是否再作出與本案相同的決定,因此,關於曾男有利因子僅有小幅度削減處斷刑幅度上限的情形。

另外,梁男家屬雖與曾男成立調解,但是出於不願訟累的態度,並未原諒曾男,即無從為量刑的有利認定;因此,合議庭綜合考量後,雖可小幅度下修責任刑,但無從撼動本案的責任刑上限,因此量處曾男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得上訴。(編輯:李淑華)1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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