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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毒駕撞死三重警 更審主張符合自首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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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黃國維涉吸食喪屍煙彈駕車撞死員警黃瑋震。一審國民法官庭判18年半,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重複評價將案件發回。三審認二審理由說明不足而發回。高院更一審2日開庭,黃國維(前右)由法警提解到庭,在庭上主張符合自首應可減刑。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5年6月2日
男子黃國維涉吸食喪屍煙彈駕車撞死員警黃瑋震。一審國民法官庭判18年半,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重複評價將案件發回。三審認二審理由說明不足而發回。高院更一審2日開庭,黃國維(前右)由法警提解到庭,在庭上主張符合自首應可減刑。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5年6月2日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男子黃國維涉吸食喪屍煙彈駕車撞死新北三重員警黃瑋震,另有2人受傷。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黃國維18年半徒刑,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黃男主張符合自首可減刑,告訴人建請判刑20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開庭,黃男及辯護人主張,一審判刑太重,行為符合自首應可減刑。至於羈押將於7月1日屆滿,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

公訴檢察官表示,黃男在本件涉犯重罪判處重刑,有通緝到案紀錄,之前有逃亡事實,建請法院續行羈押。

告訴人及委任律師主張,黃男犯後態度不佳,施用毒品造成本件憾事,犯後至今未提出已戒斷毒品的資訊,社會毒駕情況嚴重,如黃男交保在外有再犯之虞,收到民事案件傳票也未出庭,建請法院科處法定刑上限20年徒刑,或至少維持一審18年6月刑度。

黃男庭上表示,確實收到民事訴訟案件傳票,但他沒有被提訊到庭,賠償部分還在跟家人商量籌款。

法官庭末諭知,案件發生這麼久,是否賠償要有一定進度,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8月20日開庭,續行審判及辯論程序,擬辯論終結定宣判日。

全案緣於,男子黃國維未領有駕駛執照,在案發前吸食K他命、「喪屍煙彈」依托咪酯及安非他命,民國113年7月13日凌晨駕駛自小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往重陽路方向行駛,沿路逆向行駛、左右偏離車道、未依交通號誌行駛而逕自左轉、闖紅燈、紅燈右轉等。

113年7月13日凌晨1時26分,黃男途經正義北路與龍門路口時,逆向高速衝撞在該處停等紅燈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車及一輛營業小客車,警備車上的警員黃瑋震送醫後傷重不治,周姓員警、彭姓小客車駕駛也受傷。

一審由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114年6月底宣判,認定黃男明知施用毒品後不得駕車,卻貪圖方便,在本案之前有70餘次無照駕駛違規紀錄,漠視證照考驗制度,在本案中更一路無視交通規則,以極不負責任的態度駕駛車輛,犯罪情節重大又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依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6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一審未曉諭爭點,籠統數罪重複評價有違誤,為符國民參審宗旨,114年底撤銷原判發回新北地院。本件為國民法官新制112年上路以來,首起上訴審判決發回原審國民法官法庭的案件。

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撤銷發回提起上訴,最高法院3月底認定,依據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原則上應自為判決,但書第5款規定,第二審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及被告防禦權的保障,認為適當時,應發回原審法院。

三審認為,本件二審僅泛言有但書第5款適用,並未就本件情節如何經綜合考量後,認有例外發回更審為適當的具體說明,明顯有理由欠備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失,因此將案件撤銷並發回高院。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編輯:蕭博文)1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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