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眷村塗鴉遭毀 中市府二審勝訴獲賠85萬定讞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1日電)台中景點彩虹眷村塗鴉4年前遭負責維護的文創公司以油漆覆蓋部分牆面,台中市政府對負責人魏丕仁等求償,一審市府敗訴,經上訴二審,改判市府獲賠新台幣85萬餘元,全案確定。
中市府民國102年12月由於土地重劃取得台中南屯區原彩虹眷村土地及建物,彩虹爺爺黃永阜以油漆彩繪建物牆面、地面頗富童趣,中市府決定暫緩拆除建物,103年1月規劃開放為「彩虹村」。
中市府文化局106年8月與黃永阜簽「台中市南屯區彩虹村認養維護契約書」,約定由黃永阜106年8月1日到109年7月31日認養建物,109年8月1日續約到111年7月31日,黃永阜與代理人彩虹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魏丕仁依約應於契約期間,認養建物內設施及作品。
中市府主張,魏丕仁與市府續約不成,夥同公司員工等人111年7月30日以油漆覆蓋牆面彩繪,毀損黃永阜創作,降低建物整體美觀及藝術價值,向彩虹文創及魏丕仁求償150萬元修復費。
彩虹文創主張,黃永阜99年、101年間將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作品著作權轉讓予魏丕仁等,魏丕仁102年帶創作團隊進駐,規劃、美化彩虹村。建物106年間交付認養時,包括17面牆大部分牆面、地面為素面,無任何繪畫、塗鴉,認養期間才由魏丕仁等粉刷、塗鴉及彩繪創作、改作,魏丕仁無意將著作權利無償讓與他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113年一審認定,魏丕仁等雖有以油漆塗抹覆蓋部分彩繪作品,但未導致建物外觀價值較認養前減損,難認有不法侵害,判中市府敗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中市府於認養契約到期前,已函文通知黃永阜及魏丕仁,建物牆面彩繪現狀交還即可,但魏丕仁卻率員工塗抹彩繪圖案,致減損建物外觀狀態及美觀價值。
台中高分院二審8日宣判,原判決廢棄,改判魏丕仁及彩虹文創應給付85萬餘元,全案不得上訴。
中市府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將依判決結果求償,未來將持續秉持嚴謹態度,確保彩虹村管理維護工作順利進行,保障市產權益。
黃永阜97年起拿畫筆彩繪彩虹眷村房舍與圍牆,繪畫綺麗具特色,而黃永阜已於113年1月辭世,享壽101歲。(編輯:李明宗)115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