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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怡翔任用案監院糾正外交部 11名監委提不同意見書

2019/8/16 18:52(8/16 22: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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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祥台北16日電)外交部長機要秘書趙怡翔接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惹議,監察院認為,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的進用機制、聘趙怡翔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因此通過對外交部的糾正案。不過,王幼玲、高涌誠等11名監委提出不同意見書,指監委不可成為掣肘政府靈活用人的阻礙。

有監委提出不同意見書,指調查報告不食人間煙火、不諳實務,在既有的人事法規中抱殘守缺。

口譯哥趙怡翔接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引發爭議,監委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日前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今天通過3位監委的調查報告及對外交部的糾正案。

3位監委指出,糾正外交部事由主要有二大點,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的進用機制、聘趙怡翔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

監委表示,外交部自108年1月5日起聘用外交部長吳釗燮前簡任機要秘書趙怡翔為駐美國代表處一等諮議;外交部表示部分駐外機構特任館長有進用「具機要性質人員」的需要,因此自民國89年起於駐外聘用預算員額內,控留5個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得免經公開甄選。

但監委認為,根據「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進用的機要人員以襄助「機關首長」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為限,駐外機構特任館長既非二級機關首長,自不得進用機要人員。

監委表示,外交部無法律依據,竟挪移聘用人員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又將趙怡翔於任機要人員期間銓審的官等職等做為其擔任聘用人員月酬的計算基礎,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的進用機制,核有違失。

此外,監委認為,聘趙怡翔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依行政院核定108年度「外交部諮議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諮議聘用人員可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其中一等諮議前三類資格分別略以「博士、碩士、學士+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8年、12年」,有學歷及重要工作經驗年資的明確標準,趙怡翔不符第二類資格條件是因其雖有碩士學位但重要工作年資未達8年。

監委指出,其所謂「重要工作經驗」,最嚴格認定以107年2月26日起擔任外交部長吳釗燮的簡任機要秘書起算至108年1月5日,其重要工作年資尚不滿1年,最寬鬆認定以105年5月20日起擔任當時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的簡任機要秘書起算至108年1月5日,其重要工作年資尚不滿3年,充其量僅符合三等諮議的第一類資格條件「得有碩士學位」。

監委指出,趙怡翔聘用為一等諮議的資格條件為第四類「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與前三類的資格條件相較流於空泛且更為寬鬆,難具有資格條件篩選功能。

外交部認定趙怡翔符合「相當」之理由之一為英語口譯能力極佳,監委表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明定,所稱應業務需要,以「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就外交部眾多現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而言,精通英語應為受有外交專業訓練者的重要基本能力,既然外交部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則聘用趙怡翔為一等諮議即不符合該限制要件。

監委強調,縱然外交部長親自透過媒體表示趙怡翔表現不輸專業外交官,肯定趙怡翔能力足以「適任」駐美國代表處工作,也無解於趙怡翔一等諮議「不適格」的先決條件,部長棄具有任用資格的專業外交人員不用,仍執意聘用跟隨其多年的機要,核有違失。

另3位監委指出,聘用人員核予「組長」的對外名義於法無據,且不符內部倫理,外交部應檢討改進。

不過,監委王幼玲、高涌誠、蔡崇義、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田秋堇、林盛豐、趙永清、楊芳玲、瓦歷斯貝林等提出不同意見書,指監委不可成為掣肘政府靈活用人的阻礙。

不同意見書指出,機要人員、具有機要性質或具專業性辦理業務的聘用人員,這套制度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已經行之有年,今天監察院卻提案糾正外交部進用隨同長官異動的聘用人員,顯示調查報告不食人間煙火、不諳實務,在既有的人事法規中抱殘守缺。

不同意見書指出,根據權力分立原則,權力的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不能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的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的任務所必要的基礎人事。

不同意見書認為,台灣的文官體制,用人需經過考試及依年資考核晉升的科層,雖然穩定但難免僵化,為了維持人事的靈活性,所以規定有「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在設定人數限制及隨機關首長進退的條件下,方便機關首長彈性用人。(編輯:林興盟)1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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