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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為中國OTT招攬廣告 最高可開罰500萬元

2022/1/24 12:25(1/24 12: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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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4日電)經濟部2020年中修法公告,禁止代理或經銷中國大陸OTT平台如愛奇藝等相關商業服務。NCC今天表示,廣告代理商在台灣替中國OTT平台招攬廣告,最高可開罰新台幣500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經濟部在2020年9月3日公告「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把代理或經銷中國OTT平台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當時外界解讀為「愛奇藝條款」。不過,業者質疑,仍有部分廣告代理商持續在愛奇藝等OTT平台投放廣告,遊走灰色地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告訴中央社記者,經濟部公告的禁止範圍,如果涉及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的認定,將用是否「使大陸地區OTT TV服務在台落地提供服務」或「協助其經營」作為判定,舉例而言,代理、行銷、廣告等都屬於協助大陸OTT平台經營的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翁柏宗說,若查證屬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可處代理商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如果未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翁柏宗指出,商業行為有很多種樣態,NCC會就具體個案性質,跨部會討論認定;等跨部會認定後,依據行政分工進行裁處,但目前尚未有相關開罰案例。(編輯:康世人)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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