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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養殖用地拚漁電共生 國產署推兩機制加值綠能

2022/4/1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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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1日電)發展綠色能源蔚為風潮,財政部國產署今天表示,針對漁電共生專區國有出租養殖用地,訂定自行辦理以及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辦理兩種方式,希望在兼顧漁民權益之下,為綠能加值。

國產署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表示,配合綠能政策並兼顧漁民權益原則,針對漁電共生專區國有出租養殖地承租人,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辦理機制,已多次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及經濟部能源局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

國產署指出,研商取得共識,訂定與養殖經營相結合的地面型綠能設施(即漁電共生)作業方式,並區分為「以承租人為主體」及「承租人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主體」兩類作業方式。

國產署指出,上述作業方式訂頒後,在漁電共生專區(即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範圍內,國有出租養殖地承租人若要辦理漁電共生,可選擇自行辦理,或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辦理。

國產署說,兩種方式均維持承租人依租約約定給付租金,而自行辦理漁電共生的承租人,須逐年另按實際售電收入的3%給付予國產署。

國產署表示,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方式,為主動提供國有土地給兩主體共同使用的新措施,也是為配合中央綠能政策的突破之舉,並可充分體現「養殖為本,綠能加值」核心價值,創造漁業、電業及國產業務層面的多贏局面。

國產署指出,國有出租養殖地承租人必須在漁電共生專區辦理上述業務;如果是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則承租人出具與業者複合使用同意書給業者前,需先徵詢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意見;等到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查無違約使用或欠繳情事,回復承租人得出具同意書後,就能辦理。(編輯:蘇志宗)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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