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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核電廠延役修法 核安會:有核廢料貯存問題

2024/1/23 17:10(1/23 17: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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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核三廠一號機。(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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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3日電)國民黨立委預計在新會期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核安會表示,運轉執照屆期後延役申請的適法性及安全技術評估等,皆須審慎考量,也須面對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不足問題。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吳怡玎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台灣電力需求攀升,因應國際淨零排碳、重啟核能趨勢,新會期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明定不設定延役申請期限,盼在野合作下替能源政策做出重大改變。

核安會透過新聞稿說明,國內核電廠延役申請期限規定,是源於核管法及相關子法,於民國92至94年期間訂定時,已規範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提出,這是考量核安會應於執照屆期前完成審查,確認延役的可行性,以及經營者亦有充分時間做必要檢查與改善,以利執照屆期後順利銜接繼續運轉。

核安會指出,目前台灣各核電廠均已超過法規規定可提出延役申請期限,且核一、二廠已進入除役階段。若國家政策確定要延役,必須修訂核管法及相關子法,以取得延役申請的適法性。

再者,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爐心燃料無法移出,核三廠用過燃料池空間僅可供約運轉數年,因此核電廠延役均須面對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另外,核一廠部分設備已拆除,增加延役的困難度。

核安會強調,運轉執照屆期後延役申請的適法性及安全技術評估等,須嚴密審慎考量。若國家政策確定以及立法院通過修法,於台電公司提出延役申請時,核安會將本於專業與職責進行審查,在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下,機組始可延役運轉。(編輯:林淑媛)1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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