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開收購採全現金、持股須逾25% 11月下旬上路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6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完成預告,金控併購案如果採公開收購管道,應以現金為對價,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持股比率須超過25%,預告版本原提到金控應取得被投資方董事會不反對決議,修正為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的計畫,最快11月下旬上路。
金管會日前說明,金控併購方式,法規上有2方式,一是依金控法18條或26條,採股份轉換方式,由於需要經過雙方董事會跟股東會通過,程序較長;另一種是依金控法36條走公開收購,以轉投資方式,只要投資方董事會通過,行程上較簡化,為避免法規套利,檢討相關內容辦法。
金管會今年6月預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的是依照金控法36條走公開收購方式,並召開相關公聽會,草案已完成預告,預計1到2週就發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解釋,預告期間專家學者考量董事會實務運作與公司治理程序,建議刪除原條文中有關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決議」,以及修正應備書件等意見,因此納入修正條文中,其他跟預告版本相同。
這次修正有7大重點,王允中指出,一是金控首次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以現金為對價,避免股價波動影響股東權益;二是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持股比率須逾25%,回歸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控制性股權的定義。
三是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應提出的文件,修正為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的財務及資金籌措計畫,並且承諾落實執行;四是提供雙重槓桿比率(DLR)的調整期間,要在1年內調整完成,以符合併購作業實務;五是引入審計委員會與獨立專家意見,以強化董事會決策過程。
六是公開收購條件在投資案未經許可前不得對外公布,以避免影響市場波動與股東權益;七是經否准的申請案,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外界關注維持跟預告版相同25%比率的考量,王允中解釋,這項辦法主要徵詢金控意見,業者認為25%跟金融控股公司法結合,實務上操作比較容易,因此採取此項標準。
至於有專家認為25%比率要採取全現金方式,國際上較少見,王允中指出,一般公司收購,相關工具很多元,但金融機構發動公開收購,如果採取現金以外方式,對併購架構、價格都可能產生波動,進而影響市場,金融機構整併最重要是維持金融市場秩序,因此最後決定還是維持現金收購。
媒體關切「公開收購條件在投資案未經許可前不得對外公布」的標準何在,能否揭露業者名稱、揭露時間標準為何,王允中表示,每個收購案件發動狀況皆不同,細部價格不能公告,因為可能導致市場產生預期心理,不樂見因此造成雙方股價波動,但業者還是要根據證交所規定來發布重大訊息。
近期玉山金宣布併購三商壽,採取全換股方式,官員會後進一步解釋,此次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是針對公開收購管道,跟玉山金案採全換股方式是走不同規定,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編輯:楊凱翔)1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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