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衛星廣播電視法 多數條文保留送協商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2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執照延長至9年等零星條文,其餘包括黨政軍退出媒體,及被外界視為中天回復執照相關的多項條文,均因朝野無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審查會最後通過的條文包括,於第1條新增「捍衛新聞自由」,第2條有關本法用詞,增列新聞及財經頻道,第11條則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執照,從現行的有效期6年拉長至9年,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亦拉長至9年。
此外,審查會也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提案,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變更申請案審理期程,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完成變更設立登記事項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攸關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第5條,國民黨立委陳雪生等人提案,要求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事業發行股份總數10%,但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代理主委陳崇樹及民進黨立委蔡其昌都表示,很多擔任董事長的連10%都不到,甚至還有1%;民進黨立委許智傑更說,之前曾有1張就涉及黨政軍退出媒體;蔡其昌並建議舉行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審查會最後決議條文保留送協商。
至於國民黨立委提案,被視為中天條款的第17條,執照遭註銷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廢止許可註銷執照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主管機關對於受評鑑人負回復原狀及頻道位置之義務。
民進黨立委陳素月說,若因擾亂社會秩序、製造假新聞受到處分,就應循程序行政救濟,若為特定媒體修法,無法被社會所接受,所有媒體都要遵守規定。
翁曉玲則回應表示,這次修法不是為特定媒體修法,而是從中天案例可見NCC非常專斷,不予換照處分過程行政程序不合法,實施理由也具爭議,修法通過之後,不只是特定電視台,相信很多電視台業者都會支持。
由於朝野無法達成共識,該條文保留送協商。另其餘多項條文也因朝野未有共識,保留送協商。(編輯:林興盟)1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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