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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修正逕付二讀 石化公會呼籲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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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仁凱台北9日電)國民黨與民眾黨團等提出空污法修正草案,於5月底立法院表決通過逕付二讀。石化公會今天發聲呼籲立法院維持現行空污法各項條文。

石化公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產業界支持空氣品質改善與污染減量政策方向,但對於空污法第28條、第30條修正草案中有關固定污染源使用燃料的禁止與限制、許可證規範與制度修正內容表達高度關切,呼籲立法院維持現行空污法各項條文,避免對產業營運、能源供應以及投資環境造成衝擊。

石化公會指出,現行空污法第28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的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目的在管制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但修正草案內容當中,地方政府可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石化公會認為,業者使用的燃料及輔助燃料已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標準,如果地方政府隨意更改規範或限制使用,不但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企業將面臨高度不確定性的營運風險。

石化公會表示,現行空污法第30條規定經核准展延的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3年以上5年以下。修正草案改為2年以上5年以下,石化公會認為,在短期間內重複申請展延,對業者營運、主管機關審查均造成顯著負擔,不利環境治理效率提升。

另外,有關許可證申請展延事項上,現行法規30條第3項中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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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團提出草案,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繼續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或使用2個月;2個月期滿後尚未取得該機關展延准駁者,不得繼續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或使用。石化公會認為讓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非常不合理。

石化公會強調,石化產業長久以來支持政府推動空氣品質改善、減碳轉型及污染防制工作,也願意配合更嚴格的環保要求與技術升級。但相關法規制度設計應兼顧穩定性、可行性及產業實務需求。此外政府正鼓勵企業投入減碳、AI及高值化轉型,若法規制度不確定性提高,將直接影響企業未來投資決策與國際競爭力。盼立法院維持現行空污法各項條文,避免對產業營運、能源供應以及投資環境造成衝擊。(編輯:潘羿菁)1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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