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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修正草案 工總憂恐讓企業今天合法明天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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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筠庭台北16日電)針對立法院近期審議空污法修正草案並逕付二讀,工總理事長潘俊榮今天表示,工業界不怕空污標準嚴格,怕的是制度成為企業經營的最大風險,更擔心各地標準不一,導致企業「今天合法、明天違規」。工總再度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不宜貿然通過修法,以免衝擊供應鏈穩定與投資環境。

全國工業總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根據全國一般測站空氣品質指標(AQI)統計,自105年起,AQI大於100的比率逐年下降,至114年改善幅度已超過60%,顯示台灣空污防制政策已有明顯成效,產業界也願意持續配合推動環境永續。

不過,工總表示,立法院目前審議的空污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可能造成中央與地方管制標準不一致。其中,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要求業者改善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及濃度,但未明確規範啟動條件,未來各縣市可能採取不同標準,形成「一縣市一標準」情況,增加企業營運風險。

工總指出,修正草案也賦予地方政府公告禁止使用燃料、限制燃料用量,或透過自治條例制定更嚴格許可規範的權限。若地方政府限制生煤、燃油或固體再生燃料(SRF)等燃料使用,可能影響公民營電廠運作及能源供應穩定,並衝擊工廠與鍋爐業者正常營運。

工總進一步表示,草案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審查期間限縮為僅得延續2個月,若地方政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審查,業者可能面臨停工風險。全國約有8000家中大型廠商仰賴操作許可持續運作,其中超過半數涉及高科技光電、半導體、石化、鋼鐵、水泥及國防等產業,若因審查程序問題遭迫停工,恐引發上下游供應鏈中斷及重大經濟損失。

此外,工總認為,草案允許地方政府於展延審查期間,以「有健康風險之虞」為由變更原許可內容,雖立意在維護公共健康,但相關規範較為模糊,可能產生執行上的不確定性。

工總表示,現行空污法第30條已兼顧產業穩定運作、污染防制設備效能維持及行政審查程序公平,展延期限具3至5年彈性,且審查期間允許業者依法持續運作,並規定展延內容不得任意變更,已形成具規範明確性與執行穩定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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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俊榮表示,工業界不怕標準嚴格,但擔心制度成為企業經營的最大風險,更擔心不同地方政府採取不同規範,導致企業「今天在這裡是合法、明天到那裡變違規,讓企業無所適從」。若制度失去一致性與穩定性,受影響的不只是單一工廠,而是整體供應鏈及台灣投資信心。

工總呼籲,面對國際經貿局勢變化及地緣政治風險,政府應兼顧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維持制度穩定性、一致性與可預期性,並盼經濟部在立法院後續討論相關法案時,能夠積極向朝野說明並請其體察民瘼,維持現行空污法管理機制,避免對企業營運、污染防治及行政秩序造成重大衝擊。(編輯:張均懋)1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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