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審查能源管理法 工總盼適用範圍新設或擴建案
(中央社記者曾筠庭台北3日電)立法院正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工總今天表示,若維持5MW以上用電大戶皆須強制設置,預估將有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受影響,建議修法應兼顧產業發展,僅適用於新設或擴廠投資案,並納入替代方案供企業選擇。
全國工業總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依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契約容量5MW以上用電大戶,已須履行建置相當於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
工總表示,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於第10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能源用戶,須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以提升能源自主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
工總指出,若修正案通過且門檻維持5MW以上用電大戶,估計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將受影響,因此彙整各產業公會意見,提供立法院修法參考。
工總提出3項建議,首先,由於考量企業既有廠區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儲能及發電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
其次,工總表示,目前儲能設備仍有安全疑慮,保險公司也多拒絕承保,顯示安全性及技術風險仍待克服,建議條文將「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修正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保留企業選擇彈性。
此外,工總建議除設置設備外,也應納入「替代方案」文字,包括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參與需量競價、需量反應等,提供企業更多元的履行方式。
工總建議,「能源管理法」第10條第4項可修正為「新設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兼顧降低電網負擔與產業發展需求。
工總也呼籲,未來經濟部訂定相關子法時,應就用電大戶認定標準、履行期限及設備容量等細節,與產業界充分溝通,避免制度設計與企業實務脫節,降低對產業營運及營運的衝擊。(編輯:潘羿菁)115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