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電動代步工具事故頻傳 民眾陷交安險境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7日電)消基會表示,台灣有愈來愈多新型態電動代步工具,因法規不完善、執法未落實,讓全民陷入交通安全險境;呼籲政府盡速完成法規落實,並借鏡國際經驗,結合民間推動與全民教育。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上午舉行「自行車與電動滑板車事故頻傳 全民陷交通安全險境」記者會,以多個實例,說明電動代步工具法規落後、配套不足與執法真空,事故一旦發生,責任往往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民眾安全淪為「個人風險」。
消基會舉例,去年台北市松山區1名上班族騎乘電動滑板車趕上班,在人行道上與行人爭道,由於車輛缺乏穩定性與警示設備,失控撞上1名長者,導致骨折住院;但警方僅能依「慢車不得上路」條文開罰新台幣1200元,卻無法協助釐清責任。受害家屬質疑,既然禁止上路,為何可販售,暴露銷售與管理規範脫節現象。
2023年新北市新莊2名國中生騎乘1輛「未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雙載並闖紅燈,與1輛機車發生碰撞,造成3人受傷。由於微電車未投保強制責任險,導致醫療與後續賠償完全由家長負擔。
消基會說,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微電車應掛牌,並納入強制險,但實務上宣導不足、執法鬆散,許多家長誤以為「這只是電動腳踏車,不需要掛牌」。
此外,2022年台中市1名夜間打工學生騎自行車返家,由於沒有裝設燈光與反光設備,在昏暗路口遭汽車撞擊身亡;警方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自行車「應裝設鈴、燈與反光器」。消基會說,因缺乏強制檢查與稽核機制,多數民眾並未確實遵守,凸顯自行車安全規範仍停留在「文字規範」,未能落實於日常執行。
2022年高雄市1名大學生購買電動滑板車作為通勤工具,騎乘於一般車道時遭公車擦撞,幸未釀死亡;由於高雄市並未公告開放滑板車合法行駛路段,警方僅能依「慢車不得上路」規定開罰1200元。消基會認為,肇事責任難以釐清,學生無法順利向保險公司或對方求償,事件凸顯「法條已修、卻未訂實施日期」的落差,使事故處理陷入困境。
消基會表示,台灣在2022年4月已三讀通過修法,將「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正式定位為「慢車」類。然而,至今法條仍停留在「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架構,各縣市政府幾乎沒有公告合法行駛路段,導致電動滑板車實質上仍「全面禁止」。
另外,消基會說,道交條例修法通過後,主管機關未能即時公布正式實施日期,讓民眾與業者陷入「有法無期」的僵局。商店與電商平台仍大肆銷售電動滑板車、寵物電動車等,卻未明確提醒「不得上路」;消費者誤以為購買即可使用,實際卻成為潛在違法者,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法律責任歸屬模糊,消費者更可能陷入求償無門的困境。
除了法規問題,消基會指出,電動代步工具更大問題在於執法力道不足,形成「宣導代替執法」的現象,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自行車與電動車邊聊天邊騎行,併排行駛於車道;夜間未開燈、未配戴安全帽;微電車闖紅燈或高速騎行。警方大多僅口頭勸導,鮮少實際開單。這讓違規成為「習慣」,事故風險大幅上升。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交通部應以最快速度完成法規落實與執法規範,並借鏡國際經驗,結合民間推動與全民教育,台灣才能真正邁向安全、低碳與永續的交通新時代。(編輯:吳素柔)1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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