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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動物傳染病公開規定

2014/12/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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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指定公告的動物傳染病,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實驗室結果確定後,應立即公開。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動物傳染病,檢體檢驗與報告及確定,檢驗與報告須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的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同法規定,檢驗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的機關確定。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

為加重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通報疫情及處理責任並提高罰則,法條規定,從現行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調高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導演李惠仁曾以「不能戳的秘密」紀錄片報導禽流感疫情,引發討論,這項修正被部分立法委員稱為「李惠仁」條款。

此外,行政院表示,因應中國大陸發生H7N9亞型禽流感疫情,研究結果顯示,疫情以活禽市場傳播為重要風險控管點。

同法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的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由雞、鴨、鵝及火雞等家禽傳染、蔓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活禽在公告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的規定。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針對民間人士等主動舉報動物傳染病疫情後,經確定者,應予獎勵,並在獎勵辦法中納入。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主管機關應就範圍、持有與使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等事項,訂定管理辦法。1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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