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三讀 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

2015/11/24 10:43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訂定4租稅優惠提高金融合併誘因,包括免徵證券交易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等。

為簡化合併程序、提供租稅優惠、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修法參考企業併購法相關租稅優惠措施。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金融機構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使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股份,也可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對價。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金融機構合併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方式。如對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信託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過去如果債權人包含存款人、債券持有人等30天內對金融合併有異議,金融合併可能就要先停止,處理債權人權利後才能繼續;修法後,只要併購者能提出清償方式、清償信託,確定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就可繼續合併。1041124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