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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三讀 節制支出規模強化金流管控

2019/3/1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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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財政紀律法,節制支出規模,強化金流管控,明定中央對於財政紀律異常的地方政府,應訂定控管機制,以健全國家財政。

鑑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長期面臨財政收支差短現象,部分債限瀕臨上限甚至超限,顯示財政紀律異常的警訊,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賴士葆及民進黨立委王榮璋等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的財政紀律法定義「財政紀律」範疇是指對於政府支出成長的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的降低、公共債務的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以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的相關規範。

財政紀律法明定,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特制定本法。

參酌德國預算制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為政府預算編製重要依據,財政紀律法規範,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發布正式總資源供需估測前,應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評估。若評估結果差異達20%時,主計總處應提出差異說明,以確保官方發布估測正確性。

條文中也參酌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明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

本法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得強制規定特定用途經費以固定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稅收、規費等既有收入成立基金限定專款專用,以提高政府預算資源配置效益。但為降低對實務層面的衝擊,本條文僅向後生效,無追溯適用的規定。

另外,考量非營業特種基金數目繁多,不乏未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予以檢討者,為避免非營業特種基金的收入過度仰賴國庫撥補,三讀通過的財政紀律法明定,基金設立應有自有財源及必要性,以及建立退場機制,並規範地方政府比照辦理。為降低對實務層面的衝擊,相關規範也僅向後生效,無追溯適用的規定。

本法也規範,預算案的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的原因、替代財源的籌措及債務清償的規劃,以提醒行政、立法部分注意債務餘額的增減情形。

這項立法也明定防堵條款,規範法定預算的歲入有大幅短收的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除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外,不得以舉債方式支應,避免行政機關以收入高估灌水模式蒙混,以至於政府支出浮濫的情形無法控制。

三讀通過的條文並規範,各級政府的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再者,各級政府也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的目標年度及相關的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時應具體說明變更原因及對於目標的影響。

條文並明定,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

為避免各級政府公庫長期透過特種基金向銀行借款,規避公共債務法規定,本法也規範,要求按季公布調借金額、起迄期間及該基金的財務狀況。

至於罰則方面,本法明定,公務員違反相關規定者,應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

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紀律法後,幾位提案立委在院會發言。王榮璋指出,現行的財政紀律相關規範,散見在預算法、公共債務法、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多部法律,但是多年來相關規定並未落實,甚至只有道德勸說的作用,沒有實質規範的效果,因此確實有制定專法強化相關規定的必要,為國家謀求永續發展。

曾銘宗表示,穩健的財政是國家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基礎,當前國家財政壓力沉重,建立完整的財政紀律體制刻不容緩。本法的通過,相關規定的落實,有利審慎檢視財政資源配置,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各級政府接受監督,避免債留子孫。

賴士葆指出,財政紀律法是不分黨派,大家一起完成立法,具有意義。(編輯:趙蔚蘭)1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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