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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查國民參審法 重要條文暫無共識

2020/4/27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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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但在適用範圍、國民法官年齡、終局評議門檻等諸多重要條文,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並無具體共識,因此保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113條條文)、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19人所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備詢。

今天的委員會從上午9時開始開會,全案於晚間10時30分仍在審查,未完成審查。

關於案件適用範圍部分,司法院版草案規定,包括所犯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周春米所提草案版本則是規定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認為,這適用範圍太小,而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刑事陪審法草案則是規定3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質疑,草案規定「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只是國民法官不學法律,又怎麼了解個資法、營業秘密法等規定。如果不知道什麼事情該保密,而不小心洩密就可能被處1年以下徒刑,是否太苛刻。

關於國民參與審判的終局評議部分,有罪的認定,是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等。科刑事項的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周春米版的特別之處,就是規定死刑的科處,非經國民法官及法官全體的同意,不得為之;對此,邱顯智與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表示認同,不過在場官員則持不同意見,建請再予以審酌。

上述條文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法取得具體共識,因此保留。

此外,草案規定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為釐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程序、實體產生的疑惑,由法官向他們說明並交換意見,即「中間討論」,在場立委對於此程序可能存在意見不一,也擔心有權威效應的產生,因此相關中間討論條文均保留。

至於在場立委與官員取得初步共識的條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等。

另外,檢察官、辯護人認他造違反規定未開示應開示的證據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檢察官或辯護人未履行開示命令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調查證據的聲請,或命檢察官、辯護人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的證據等。(編輯:林興盟)1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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