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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下修18歲 民團:有助於促進青少年自立

2020/12/25 18:45(12/25 19: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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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2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民間團體認為,除可望讓18歲青年在銀行開戶、簽訂契約更方便等,更重大意義在於促進青少年自主自立。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規定,改為「滿18歲為成年」,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副秘書長劉志洋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以前民法規定20歲才算成年,被譏為「媽寶法」,無法讓青少年儘早面對成年的權利和義務;如今隨著人口老化,社會年齡層失衡,儘早讓青少年學會自主、自立,成為各國當務之急。

劉志洋提到,民法修改後,較直接的影響是滿18歲民眾,將可自己辦手機門號、開銀行帳戶、簽約租房等,不需法定代理人出面。後續配套法令的修訂,例如人民團體法的結社年齡也可望下修,讓青少年可以合法組成相關團體組織,倡議新世代關注的議題。

劉志洋說,以國際經驗來看,成年年齡下修,不見得所有規範都要跟著下修,例如涉及青少年社會福利保障的安置機構上限年齡,台少盟就主張仍應維持在20歲。另外,像是菸酒、賭博的年齡限制,各國也有不同作法,不見得都一律調降,有些國家甚至還調高,這些都有待政府和社會大眾一起討論,凝聚共識。

台少盟呼籲在民法修正的同時,政府應立刻啟動「新成人教育」,教導即將成年的16歲、17歲民眾相關權益和義務,例如簽約時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等,協助台灣的下一個世代自主、自理。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青民協)今天下午也在臉書專頁發文,慶祝民法成年下修。他們指出,18歲青年在刑法上要負擔完全責任,民法過去卻將成年年齡訂在20歲,讓18歲到20歲的青年日常生活帶來諸多不便。許多離鄉就讀大學的學生,要在銀行開戶、簽訂租賃契約、組織人民團體,都還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責任和權利並不相符。

青民協也提到,民法、刑法對成年定義不一,在各式行政法規中,產生不合邏輯的年齡差異,例如18歲可在超商買菸酒,卻不能在機場免稅店買;18歲可以買大樂透,20歲才能買運動彩券等。民法修正後,希望行政部門在2年的過渡期間中,儘速完成所有行政法規的調整。

青民協表示,下一步會繼續努力,倡議修憲降低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年齡到18歲,完成「18歲公民權」的最後一哩路。(編輯:陳仁華)1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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