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行政區劃程序法 建立調整規則擴大民意參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等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調整程序,並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在民國115年7月1日前實施。
按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然而現行法沒有相關規範。民國81年起,內政部推動行政區劃相關立法工作,曾6度報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但都未能完成立法。
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經舉辦相關公聽會,並進行詢答、大體討論、逐條審查,草案除國民黨立委牛煦庭、邱鎮軍所提版本外,還有民進黨立委張宏陸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並在8月14日初審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區劃是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自然及人文資源合理分配,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分布,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歸屬,選舉區劃分等。
條文同時明定,行政區劃除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外,人民或團體也得提出行政區劃計劃建議。各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區劃前,應廣徵意見,擬定行政區劃計劃草案公開展覽30日,並應辦理公聽會;必要時得辦理公民民意調查。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涉及直轄市、縣市的行政區劃計劃,由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區行政計劃則由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定。經核定後應在收到公文次日起30日內,將行政區劃計劃發布,並公告實施日期。
至於涉及直轄市、縣市的行政區劃計畫,需由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涉及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劃計畫,則由縣市政府審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核定應包括實施日期,並應配合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之日。
條文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審議行政區劃計劃時,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行政機關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人數為11人至25人;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3。審議會議結束後30日內應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施行日期部分,由行政院定之。院會中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應在民國115年7月1日前實施,內政部應儘速研訂相關子法,並每3個月將進度函知內政委員會。(編輯:林興盟)1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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