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船舶法 違反船舶識別最重罰1000萬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船舶識別資訊,違反者可處船舶所有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包含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修法也是行政院推動「海纜七法」修法,修法重點包括,課予中華民國籍船舶、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禁止水域之外國籍船舶,維持船舶相關識別資訊正確之義務,及增訂違規船舶之罰則。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依本法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AIS)之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應於航行或錨泊時,維持設備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具備「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但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需具備者除外);前項標誌應為正確標示,並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
初審通過條文還規定,總噸位150以上之非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行活動,籲有事故者,並應一併載明。
至於在罰則部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若違反相關規定者,航政機關可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包括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未即通報航政機關,或未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船身未具備船名標誌;未正確標示,或毀壞、塗改、隱蔽標誌;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未詳實記載航行活動或事故。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前項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之船舶,進港後逾3個月,未依規定改善者,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該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政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沒入之。(編輯:蘇龍麒)1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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