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三讀 內政部:強化地方治理能量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行政區劃程序法,建立調整規則也擴大民意參與。內政部指出,今天三讀立法方向與過往內政部提報給行政院的草案一致,感謝立委完成立法,未來法案施行後,能建立全國一致的行政區域調整程序,強化地方治理能量。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等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調整程序,並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在民國115年7月1日前實施。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行政區劃事項立法歷時32年,今天三讀立法方向與過往內政部提報給行政院的草案一致,感謝朝野立委完成立法。
現行地方制度法在行政區劃事項只規範縣(市)改制直轄市的類型,內政部表示,其餘有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域合併或調整,均缺乏具體程序規範,因此行政區劃程序法三讀通過後,地方即可依法推動行政區域調整事宜。
內政部說明,行政區劃程序法並不涉及各層級行政區域的實質調整,只規範行政區域調整的相關程序,包括行政區劃計畫的提出、審議、核定、發布、實施等各階段步驟及應辦事項。
內政部也提到,未來行政區劃可採「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等2種方式提案,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提出計畫,送經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議會或代表會同意或徵詢意見後,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為落實民眾參與,內政部說,行政區劃程序法規定民眾得透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意調查等方式表達意見外,也賦予民眾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的權利,透過廣納民眾及各界意見,將使行政區域調整事宜更加周延妥適。
內政部也說,後續將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儘速研訂配套子法,以利行政院在明年7月1日前實施,讓地方政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有法可循,進一步提升地方治理效能。(編輯:林興盟)1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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