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內政部令變更性別須強制手術 侵害身體權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0日電)監察院今天說,內政部延用民國97年行政命令,要求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申請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國際公約意旨,嚴重侵害人民身體權與健康權,內政部應儘速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紀惠容的調查報告。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全世界近200國,其中約50國已不強制要求手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也就是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
紀惠容指出,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但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只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沒有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台灣至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
紀惠容說,在無法律依據下,只由內政部發布行政規則,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並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依據,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紀惠容表示,陳情人指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截至今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共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都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且行政法院有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已有穩定見解。
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提出專案研究報告都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但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至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
紀惠容提及,鑑於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在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職責。(編輯:林興盟)1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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