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有線廣播電視法 放寬政府間接持股上限至1%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8日電)現行「黨政軍條款」禁止政府、政黨投資系統經營者。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從持有1股都不行,放寬至上限1%。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由國民黨立委翁曉玲、黃健豪、傅崐萁、陳雪生等人分別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翁曉玲提案指出,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是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但現行法對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以有線廣電事業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且業者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因此提案修法。
黃健豪提案表示,數位匯流時代,跨業整合與市場資金流動為常態,但以政府基金為例,其隨景氣變動的持股,純屬獲益考量,依法無從派任董監事,客觀上絕無干預或介入媒體經營的可能。因此提案中,維持禁止政府機關與政黨直接投資,但適度鬆綁其「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委陳崇樹在草案初審表示,通傳會認同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可修不可廢」立場,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
現行法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條文中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不得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也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人事、財務或業務。「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業者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的股份數,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違反本條規定者,其取得的股份無表決權、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主管機關得令解除職務或其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
另外,三讀通過條文中,將裁罰對象納入投資行為人,若政府、政黨、黨務人員違法投資系統經營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編輯:黃國倫)1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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