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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勞工春節工作薪資應加倍

2015/2/15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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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新北市15日電)新北市勞工局長謝政達今天表示,勞工在除夕及春節期間工作,事業單位除需先徵得勞工同意外,工資應加倍發給,否則最高可裁罰新台幣30萬元。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是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日,如果事業單位採週休二日,因今年初三適逢星期六,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

如果協商於初五補假,將可形成除夕至初五共6天的連續假期。

謝政達表示,往年餐飲業、服務業等勞工,常需於除夕及春節期間出勤工作,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如果要勞工在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需先徵得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也應加倍發給,否則最高可裁罰30萬元,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謝政達說,如果事業單位是採排休制,且排定休息日不見得固定於週六、日,因此勞工的補休日也不一樣。

舉例來說,如果固定休週一、二的勞工朋友,今年除夕至初三並沒有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沒有另行再補假問題,且除夕至初三加上原本週一、二的排休,亦可形成6天連續假期。

但如果固定休週三、四者,因除夕及初一剛好遇到週三、四,所以除了除夕至初三應依法放假外,雇主應另給予補假2日。

如果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針對相關休假管理及工資給付仍有所疑問,歡迎電洽1999,或29603456分機6528至653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10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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