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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釀2死引關注 日本修法列危險駕駛並嚴懲

2020/6/5 15:41(6/5 16: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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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東京5日綜合外電報導)因為3年前兩人枉死,日本參議院院會今天一致表決修正通過「自動車運轉處罰法」,將在高速公路上故意逼停他車等行為,定位為處罰較重的「危險駕駛」,希望藉此遏止逼車歪風。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參議院今天通過修法主要目的是遏止逼車,將下列兩種類型行為加進「危險駕駛」的處罰範圍內。

第一,以妨害他人通行為目的,並以肇生重大交通危險速度,進入行進中車輛前方逼停對方或讓對方明顯接近自己。

第二,同樣以妨害他人通行為目的,並以肇生重大交通危險速度,在高速公路或自動車(汽車)專用道路上,讓行進中車輛停止或減速。

2017年6月5日東名高速公路上發生逼車致死傷事件,導致社會上出現修法呼聲。當年45歲萩山嘉久駕駛的廂型車,被26歲無業男子石橋和步逼停在內線超車道,造成廂型車遭大卡車追撞,萩山與39歲妻子萩山友香枉死;他們的大女兒與二女兒受傷。

日本共同社報導,除了自動車運轉處罰法修正通過,國會2日也修正通過道路交通法嚴懲逼車行為,日本政府希望藉由這2項修法,減少惡質駕駛行為。

東名高速公路死傷事件在一審及二審時,檢辯雙方對被告是否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有所爭論,主要是因為日本原本的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有一項要件,就是「要非常接近行駛中的車輛,且用會肇生重大危險的速度來駕車」。

雖然這起事件發生在雙方都停車後,但檢方當時認為,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駛是一般情況,停車等反而也是非常危險的行為,「時速零公里同屬具危險的速度」。

因此,日本國會今天完成修法後,未來只要是符合要件的逼車行為,就可適用「危險駕駛」;如果惡質逼車造成死亡事故,最高可處20年有期徒刑。(譯者:黃名璽/核稿:陳政一)1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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