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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焚化爐案 法院判縣府賠9千萬

2014/11/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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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6日電)台東縣政府收回焚化爐,賠償達和公司19億餘元。花蓮高分院判決台東縣政府須支付業者9000多萬元營業稅,縣府表示要上訴。

台東縣焚化爐案,前縣長鄺麗貞提出仲裁,認為達和公司諸多缺失未符合契約,獲得勝訴;達和公司不服再提出仲裁。

民國100年間,台東縣政府和達和公司同意「垃圾量減少,環境改變」,終止合約。台東縣政府賠償達和公司「建設費」17億8714萬875元及「可預期合理利潤」1億7950萬3684元,總計19億6664萬4559元。

未料,除了19億餘元的賠償金外,達和公司又向仲裁公司提出「補充仲裁判斷」,台東縣政府必須再支付達和5%的營業稅,也就是9000萬餘元。

台東縣政府則認為,當初仲裁時,業者並未明確提出還有5%的營業稅,且合約終止台東縣政府給付給業者是「補償款」、「賠償款」,因此沒有營業稅問題。

台東地方法院和花蓮高分院判處台東縣政府勝訴,達和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花蓮高分院日前判處達和勝訴,台東縣政府必須再支付9000萬餘元。

花蓮高分院認為,雙方仲裁時,達和已表明請求的給付「不含稅」,且本案仲裁屬縣府違約,依雙方簽訂的第10條契約,縣政府必須賠償達和工程費用、籌辦費用、用地成本、融資成本,以及「可得預期操作營運合理利潤」,因此依營業稅法,必須繳營業稅。

台東縣政府秘書長陳金虎表示,案件在一、二審都判縣政府不必再付營業稅,為何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會判縣政府輸,縣政府已立即提出上訴。10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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