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牆倒塌壓死人 亡者家屬獲賠160萬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鄭姓打石工人拆除隔間磚牆順序錯誤,導致磚牆倒塌,壓死陳姓清潔搬運工。陳男家屬提告求償。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判工程行負責人與鄭男連帶給付新台幣16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2年3月間,孫姓工程行負責人派遣鄭男,前往新北市某工地進行磚牆拆除作業,鄭男拆除結構物時,本應由上至下逐次拆除,但他卻在未實施任何支撐磚牆的措施下,自隔間磚牆的中間部位,由下而上拆除,導致磚牆倒塌。
陳姓男子受僱於另一間公司,到場進行清潔搬運工作,不幸被倒塌的磚牆重壓,造成創傷性氣血胸等傷害,引發出血性休克死亡。
陳男的顏姓妻子對孫女與鄭男提告,請求連帶賠償,項目包括醫療、喪葬、法定扶養等費用,以及精神撫慰金共310萬5662元;陳男的兒女各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孫女主張,願意支付醫療費與喪葬費用,但顏女並非不能維持生活的人,並無受陳男扶養權利,而且當陳65歲退休後,應由陳的兒女扶養,陳在此事件中也有所過失;此外,求償金額應先扣除國家支付的犯罪被害補償金119萬3756元、朱姓工地現場負責人賠償的100萬元、承攬工程公司給付的10萬元以及陳男雇主所給的6萬7006元。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陳男的妻小請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與精神撫慰金有其正當性,而顏女所提法定扶養費131萬1906元,考量顏任職於某紡織類公司,年收入24萬元,另有房屋、土地等財產,無從認定她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顏也未能舉證這部分的真實性,此部分請求無理由,採信孫女的辯詞。
高院表示,顏女請求孫女與顏男的連帶給付金額,應扣除已領到的犯罪被害補償金59萬3756元,與朱男的40萬元賠償金,金額加減下,2名被告應給付80萬元給顏;陳男的2名兒女部分,應扣除已受領的30萬元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朱男的60萬元,2名被告應分別給付給他們40萬元。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全案定讞。10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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