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駕駛在場警仍開白單 法院判決撤銷
2017/10/24 19:30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台北市一名男子不滿違規停車遭罰新台幣900元,興訟抗罰。士林地院認為,男子違規屬實,但警方見男子現身後應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程序不合法判決撤銷罰單。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男子於民國105年9 月某日下午,駕車前往內湖國小接送小孩,因將車停在禁止停車的黃線路段,遭員警開出俗稱白單的「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罰鍰金額新台幣900元。
男子向法院主張,發現警察開單後馬上表明駕駛身分,強調只是下車在校門口等小孩,符合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的臨時停車規定,不滿員警趁隙開單,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罰單,還給老百姓在家長接送區接送小孩的權利。
承審法官認為,臨時停車要件包括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三者缺一不可,男子案發時不在座位上,直到員警拍照、開單才現身,顯然不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屬停車行為,員警以男子在黃線停車為由開單,並無違誤。
但法官也發現,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員警只有在「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情形下,才能開立俗稱白單的「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但男子在開單後現身,員警應改開俗稱紅單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
法官指出,男子違規停車行為固不可取,但舉發程序與法不合,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不查,處分男子罰鍰900元,顯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1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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