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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領遺屬年金釋憲 聲請人願在離開前一搏

2018/7/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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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林姓老翁不滿勞保局未主動告知,導致他短領遺屬年金而聲請釋憲成功。林翁在聲請書中寫到,不知結果出爐時是否健在,為了其他因公務員怠惰而短領年金者,仍願在離開前奮力一搏。

網友Chang Mike今天在臉書社團「一起讀判決」留言,表示3年前看林老先生安靜地到法院陳情,因此幫他寫聲請文,如今解釋出爐,心中莫名悸動,不知他是否安在,只記得當時澎湖已起風,「也許只是攸關數萬元的小數目,但卻是亡妻留給他的記憶吧。」

家住澎湖縣的林姓老翁,妻子於民國99年6月間死亡。林翁先到勞工保險局馬公勞保站申請國民年金保險的喪葬給付,但承辦人未一併告知他可以申請遺屬年金,導致他未能即時請領。

林姓老翁之後因友人提醒,101年1月才向勞保局申請遺屬年金,但勞保局依國民年金法規定,核定自申請當月開始發給,拒絕核發妻子死亡後自99年7月至100年12月間的遺屬年金。

林姓老翁聲請主張,當被保險人死亡,家屬多優先辦理後事,無暇即時處理保險給付,國民年金法限制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者,遺屬年金發放時點從申請時開始起算且不得回溯,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侵害財產權。

林姓老翁在聲請書中寫到,當初申辦喪葬給付,承辦人沒有告知可以聲請遺屬年金,一般民眾如何能知悉國民年金法的權益,且民眾知識水平有差距,國家應負照料義務,豈可讓人民自負不利益結果。

聲請書提到,法律本來就不是規定什麼就當然是什麼,而是不斷有人相信自己的權益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得到保障,所以不斷努力與抗爭,法律正義就是在這程序的進行中逐漸被實踐。

林翁最後提到,聲請人已垂垂老矣,不知聲請解釋結果出現時,是否健在不得而知,但為了其他仍因「資訊落差」及「公務員之怠惰告知」而短領遺屬年金者,仍願在離開前奮力一搏。

因應林姓老翁的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766號解釋,認為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限制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者,遺屬年金發放時點從申請時開始起算的規定違憲,即日起不再適用。

大法官會議也指出,遺屬年金應從死亡而符合資格時起算,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部分失效,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者的遺屬,若因未即時申請而短領,可申請追溯補給5年時效內的遺屬年金。(編輯:方沛清)10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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