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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逮通緝犯開槍致死 桃市府判賠150萬元確定

2018/10/17 18:39(10/18 15: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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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桃園市警員葉驥103年追捕羅姓通緝犯連開3槍致死,被判刑6月定讞。家屬另請求國賠,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桃園市政府賠償家屬慰撫金新台幣150萬元,全案確定。

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葉驥,於民國103年2月16日追捕羅姓通緝犯時連開3槍,造成羅男死亡。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葉驥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羅姓通緝犯家屬請求桃園市政府賠償新台幣25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羅姓通緝犯有65%過失責任、桃園市政府有35%責任,判決市政府賠償87萬5000元。

案經雙方提起上訴,羅男家屬主張員警開槍逾越使用警械的必要程度,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員警執勤違反警械規定而致死,由各該級政府支付慰撫金,主張市政府應全額賠償250萬元。

桃園市政府上訴主張,葉驥為逮捕羅姓通緝犯上前打開車門並要求停車,但羅男加速倒車,並因服用毒品而精神狂亂,絲毫沒有避開葉驥的意識,葉驥站在車門、車體間有被撞擊的可能,朝羅男腿部開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家屬請求沒有理由。

市政府還表示,如果法院認為市政府應賠償,應考量羅男拒捕、生前服用毒品導致血流過快加速死亡而有過失責任,應酌減市政府賠償金額。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羅姓通緝犯雖倒車拒捕,但並非要衝撞員警,並無危害葉驥的生命、身體或自由。

高院指出,羅姓通緝犯當天前往資源回收場賣廢鐵,與回收場負責人交談自若,精神並無狂亂,隨後見員警上前逮捕而倒車,但葉驥近距離朝羅男開一槍後並未停手,接續射擊第2、3槍,已逾越逮捕的必要程度。

高院認為,葉驥誤認羅姓通緝犯的倒車將危害其生命而開槍,但羅男的拒捕行為就其死亡結果也有過失,應負40%過失責任,桃園市政府負60%責任,市政府應賠償家屬共150萬元,不得上訴。(編輯:李亨山)1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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