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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遭查獲攜開山刀還嗆警 法院裁罰8000元

2018/12/1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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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一名陳姓男子遭警發現攜帶開山刀,但不肯配合主動交出,還嗆員警,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士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處陳男罰鍰8000元。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書指出,陳姓男子今年11月7日晚間駕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因違規跨越道路雙白線遭員警攔查。

員警發現陳男駕駛座旁放有一把開山刀,要求陳男配合交出,但陳男反嗆員警「為什麼要讓你看?憑什麼讓你看?中華民國有哪條法律有規定?你褲子脫下來讓我看。」隨後遭警帶回偵辦並移送法院裁罰。

陳姓男子辯稱因為台灣治安不好,才隨身攜帶開山刀。

法官認為,陳男攜帶的開山刀質地堅硬、刀鋒尖銳,具有高度殺傷力,有危害一般社會安全之虞,以陳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此外,法官認為,陳男在員警執行勤務時,以顯然不當言詞、行動相加,但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依社維法裁罰2000元,全案可抗告。(編輯:李錫璋)1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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