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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持獵槍遭判刑 監委疑冤獄籲請提非常上訴

2019/3/14 13:24(3/15 07: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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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4日電)原住民楊于家傳因持有獵槍遭判有罪入監服刑。監察委員高涌誠今天表示,這應該是一個冤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調查是否符合免除刑責的要件,籲請高等檢察署再審或由檢察總長研議提非常上訴。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5年間審理花蓮縣太魯閣族原住民楊于家傳持有原住民自製獵槍,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重大刑事案件規定,於105年4月26日判處楊于家傳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確定,入監服刑。

瓦歷斯.貝林、高涌誠今天上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表示,監察院13日已通過調查報告,認定花蓮地院審理本案,未調查楊于家傳持有自製獵槍是否由原住民製造並供狩獵之用等符合免除刑責的要件,對楊于家傳身心狀況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

高涌誠說,「這應該是一個冤獄」。他表示,花蓮地院審理過程中,知道楊于家傳具原住民身分且居住於原住民部落,但卻未調查是否符合除罪規定即認定違法。且根據監院調查,楊于家傳所持獵槍為同村鄰居郭男的繼父用以打獵所製,交由楊于家傳管理。新事實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

調查報告指出,籲請台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審查研議提起再審,或是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高涌誠指出,楊于家傳因為沒有完備的法治教育觀念等弱勢因素,不知道有免除刑責的規定,導致因為擔心郭男受到連累而選擇隱匿獵槍屬於郭男的事實。而當時指派為楊于家傳辯護的律師范明賢,直到去年監察院約詢時,才知道楊于家傳具有原住民身份。

高涌誠說,由於楊于家傳因處經濟弱勢,時常出外打工,導致在案件審理時與范明賢談話極少,而范明賢也未了解案情,未主動積極給予楊于家傳一切實質有效的協助及辯護,違反律師法規定業務上應盡的義務,而有重大疏失,監察院籲請法務部研議將范明賢移送懲戒。(編輯:黃國倫)1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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