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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獄友 女子判刑4年2月

2019/5/1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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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王姓女子在台中女子監獄服刑時,2度憑著百公斤身材優勢壓制同一名女室友性侵得逞。一審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王女4年2月徒刑,高院日前駁回上訴,仍判刑4年2月。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王姓女子民國105年間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服刑,與被害女子共同住在靜思舍房。

王姓女子於105年12月29日、30日晚間,趁被害女子在戒護窗前等待領藥時,自後方強抱壓制,並對被害女子上下其手,甚至以手指性侵得逞。

案件曝光後,王姓女子否認犯行,辯稱與被害女子是情侶。

被害女子證稱,案發時奮力抵抗,但與王女體重相差懸殊而推不開,王女還恐嚇她「妳不要等一下在棉被還是可以摸」,也懼於王女的暴力傾向不敢過度反抗,事發後覺得自己很髒,很想死,但舍房牆壁都是泡棉,沒辦法自殺,只好一直自殘。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訊問監獄管理員、其他收容人等證人,認為王女與被害女子並非情侶,而被害女子案發後數度自殘,經醫師診斷有泛性焦慮症,與一般受性侵害者遭侵害後的情緒反應無異。

一審就2次強制性交犯行,分別判處王女有期徒刑3年4月、3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王姓女子不服提起上訴,仍否認犯罪。二審高院審理後,仍認定王女犯罪事證明確,一審量刑也妥適,應予維持,駁回上訴,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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