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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婉均涉挪中影公款 更二審判7年11月

2019/11/15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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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被控13年前利用監管財務之便,挪用中影新台幣7億多元案,三審判決部分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宣判,依偽造文書罪及銀行法判處共計7年11月徒刑,可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莊婉均被控於民國95年5月至同年9月擔任中影副董事長期間,利用保管中影公司及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的大小章機會,挪用中影資金近新台幣7億5千萬元,投資醫院開發案及台中棒球場經營管理企劃案,遭中影提告。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在105年8月30日,認定莊婉均觸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14罪,不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則判1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106年10月底就莊婉均涉犯的14罪,其中7罪駁回上訴而確定,另外7罪撤銷發回高院審理。確定部分,應執行4年4月徒刑,莊婉均已於同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

高院更二審今天就撤銷發回7罪部分宣判,認定構成5罪,分別為4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年10月、1年10月、7月、4月徒刑)及違反銀行法,因犯罪所得超過新台幣1億元,加重判刑3年4月,合計判刑7年11月,其中偽文罪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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