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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小江共諜案外案 2前軍人獲無罪

2020/9/22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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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高檢偵辦大陸男子鎮小江涉吸收前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葛姓副指揮官、樓姓中校,將2人起訴。高院今天認定,葛男無從接觸軍中機密文件、樓男保管非機密交件,判2人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台灣高檢署起訴主張,葛男及樓男於民國99年、100年間,均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鎮小江(已另案判決確定)依據大陸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立相關部門人員的指示,利用機會認識在軍中服役多年的退役劉姓軍官及民間人士等人,並加以拉攏,進而結識葛男及樓男。

高檢查出,葛男於99年2月將經手的軍事機密會議資料交予劉男,由劉男隔月攜往大陸地區轉交中共官員;樓男於99年間,以行動電話拍攝某軍事機密文件,分3次交予劉男,由劉男攜往大陸地區轉交中共官員。

高檢認定,葛男及樓男犯行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的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等罪嫌,提起公訴,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期間,公訴檢察官更正起訴罪名,認為葛男及樓男的犯行應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的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

高院審理後認定,葛男及樓男雖於調查站、偵查中自白有交付軍事文件予劉男,但葛、樓的自白先後不一,已有瑕疵,難以取信。

高院指出,經函詢相關機關,葛男於擔任聯絡人期間,無從接觸軍中機密文件,他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曾自白有交付起訴書所載的機密文件予劉男部分,顯然與事實不符,而難以採信。

高院表示,樓男擔任教官期間,所保管為一般文件、書籍,非機密文件,起訴書所載的機密文件並非樓男所保管,也沒有證據證明樓男曾取得這項機密文件,因此,無從認定樓男有拍照機密文件並交付電子檔等行為。

高院指出,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及卷內證據,難認葛男及樓男有起訴書所載的犯行,因此判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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