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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未滿週歲嬰兒成傷 屏東男子判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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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最高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最高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5日電)屏東縣杜姓男子毆打未滿週歲嬰兒長達8個月,導致嬰兒顱骨枕部骨折、左側顱內硬腦膜外出血等傷勢,一二審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杜男為被害人之父,先後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112年2月5日、同年4月12日及22日、24日,在住處多次徒手毆打僅出生數個月的嬰兒,造成嬰兒眼部瘀青紅腫、右大腿紅腫、頭部瘀青、腹部瘀青與上手臂瘀青,這部分傷害犯行因已逾告訴期,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根據判決,杜男於112年8月1日至同月11日間某時,在住處大力拉扯嬰兒手臂,造成嬰兒右側尺骨骨折,並於同月11日晚間7時許,徒手毆打嬰兒頭部,造成嬰兒左側顱骨枕部骨折、左側顱內硬腦膜外出血。

案經嬰兒母親孫姓女子及屏東縣政府提告,屏東地檢署偵查後,依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嫌起訴杜男。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杜男本應善盡照養被害人的責任,竟自被害人年僅月餘時起,至甫滿10月時止,長達8月期間,恣意徒手毆打、拉扯被害人,攻擊包含頭部、眼部等重要且脆弱的部位,造成嚴重傷勢,所為實應予以嚴懲。

合議庭又考量杜男自陳因工作、債務及照顧子女等壓力,未能克制自身情緒而犯案;又參酌杜男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嬰兒母親達成調解,約定按月給付孫姓女子新台幣1萬5000元扶養費等一切情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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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2年,屬低度刑區間的刑度,杜男行為時間延續約8個月之久,且被害人又是未滿1歲、毫無抵抗能力的兒童,並因杜男行為受有嚴重傷害,難認原審量處的宣告刑過重,而有再予往下調整的空間。因此於去年年底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6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淑華)1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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