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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持衝鋒槍討債並打傷人 嘉院考量擁槍自重准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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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5日電)嘉義縣林男涉持衝鋒槍討債並毆打債務人,還躲進彩券行與警對峙,最後經勸說投案。嘉檢聲押,嘉院審酌林男擁槍自重並作為犯罪武器,且已服完重刑出監仍犯案,裁定羈押禁見。

嘉義地檢署表示,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於13日晚間據報,指轄內太保市發生槍擊案,為56歲林姓男子涉嫌持槍恐嚇,並躲進彩券行內與警方對峙。

嘉檢指出,警方於14日凌晨在嘉義縣太保市某彩券行,順利將林男逮捕到案,並當場查扣疑似長、短槍各1把等涉案物證。檢察官於同日夜間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嘉院表示,林男13日晚間在太保市某處持手槍及衝鋒槍擊發,並毆打、恐嚇陳姓被害人,14日凌晨持槍進入太保市某彩券行,使侯姓被害人心生恐懼,員警到場勸說後才投案。檢方以林男涉犯非法持有槍枝、恐嚇、殺人未遂等罪嫌聲請羈押。林男坦承客觀行為,但否認有殺人未遂故意。

嘉院指出,林男曾遭通緝的紀錄,足認有逃亡之虞。全案尚有共犯未到案,林男對於共犯參與情節避重就輕,因檢警尚在釐清案情與追查槍枝來源,倘若交保,將有與共犯勾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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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表示,林男早期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罪紀錄,經法院判處重刑並服刑完畢出監後,依然持有槍枝及子彈,且持有時間長達數年,並非短暫保管槍枝,可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嘉院審酌林男擁槍自重,還拿來作為犯罪武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有羈押必要性,因此今天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與受授物件。(編輯:張雅淨)1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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