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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法 貧困兒少訴訟費可免還或少付

2020/9/2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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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貧困的兒童、少年提起民事訴訟並接受訴訟救助,於官司結束後,本應受徵收的訴訟費用有機會免還或少付。

高雄一名少女年幼時,從未謀面的父親擅自以她的名義提出訴訟,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官司敗訴確定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裁定向少女徵收訴訟費用,少女戶頭僅有的新台幣8403元也遭到查封。

一名律師在臉書上以「貧女8403的哭泣」為題披露此事,外界則稱此事為「現代版悲慘世界」。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以8403元為少女生活必需款項,撤銷少女戶頭帳戶查封而結案。

司法院指出,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要讓弱勢的兒少因為打官司而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司法院會今天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

草案規定,受訴訟救助的兒童及少年,若官司結束而需負擔訴訟費用,因此導致生計出現重大影響時,可以在法院裁定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後3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應負擔訴訟費用,並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來決定減免程度。

司法院表示,未來法律若經立法院通過,於施行前的此類案件,即使法院已經裁定兒少應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貧困兒少也可以在施行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免訴訟費用。(編輯:方沛清)1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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