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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酒駕撞死騎士 男子依殺人罪判刑12年半定讞

2021/2/1 11:21(2/1 12: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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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男子郭俊邑涉酒駕撞擊3輛機車,導致1死2傷。一審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8 年,二審改依殺人等罪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酒駕判刑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郭俊邑被控於民國107年9月23日凌晨在KTV飲酒後駕車離去,不僅超速還闖紅燈,行經台北市基隆路4段台灣科技大學大門口附近,以約時速106.5公里追撞到一輛機車,機車駕駛被撞飛倒地受傷。

不料,郭俊邑並未減速,也未停車查看,繼續高速駕駛,4秒後又撞擊另外2輛機車,導致一名陳姓女駕駛重傷,送醫急救後不治,另一名許姓駕駛受傷。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罪嫌起訴郭俊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郭俊邑酒後駕車的行為,雖然可預見交通事故發生並致人死傷,但本案尚無證據證明郭俊邑就發生車禍並致陳女死亡,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故意,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郭俊邑有期徒刑8年。

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郭俊邑第一次撞到機車後逃離肇事現場,而繼續酒駕高速飆駛的危險駕駛行為,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改依殺人罪判刑12年。肇事逃逸罪判刑1年2月,應執行12年6月。酒駕部分判刑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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