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機關個資外洩擬72小時內通報 且須通知當事人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1日電)依據去年三讀的個資保護法,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近日預告配套4項子法草案,其中明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若發生特種個資、超過100筆以上等個資外洩事故,除須於72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同時原則上也應在相同時間內,個別通知當事人。
立法院會去年三讀修正通過個資保護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規定,公務機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洩漏等事故有通報義務等。不過,個資保護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尚未獲立法院三讀,個資法主管機關維持現行由各目的事業機關負責。
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22日預告個資保護法配套的4項子法草案,預告期60天。個資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草案部分,明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事故機關),若發生特種個資、超過100筆以上個資、資通系統保有個資筆數達1萬筆以上的個資外洩事故,必須在72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依據個資法,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非公務機關則是指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籌備處官員受訪指出,72小時通報是參考國際潮流,包含歐盟、南韓、日本目前都是以此為原則,個資保護委員會未來也會建立網路通報系統平台,待草案生效後,若有上述個資外洩事故,事故機關可直接通過平台通報。
除72小時通報主管機關,草案要求,事故機關知悉所保有的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也應於知悉時起的72小時內,以適當方式個別通知當事人。官員說,原則上都要個別通知,除非相關個資有加密保護措施,縱使外洩也無法讀取內容,才能例外以公告方式告知。
草案也要求事故機關在知悉個資事故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製作相關紀錄,且至少保存5年,若其他法規要求保存期限較長,則從其規定。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草案則明定,公務機關個資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幕僚長,或是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對於個資長擔任人選的範圍較廣,官員說,主要是擔心機關副首長兼任過多職務,因此草案給予首長更多彈性,可視機關屬性綜合考量人選。
草案考量實施初期各公務機關對於專業人力及執行經驗恐有不足,因此參考歐盟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官(DPO)專業能力要求的精神,以及參考韓國關於首席隱私保護官(CPO)的專業能力與經歷條件,明定個資長在任職後1年內須完成或取得訓練或證照、證書相關規定。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部分,重點是「分級規範、風險導向」,要求公務機關與大型非公務機關都一定要有安全維護計畫、類似公務機關的專人與查核人員執行小組、個資檔案盤點、對保有的個資檔案進行風險評估、個資事件通報演練等。(編輯:林克倫)11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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