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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殺人通緝犯逃亡25年 過追訴權時效不起訴

2021/10/2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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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9日電)嘉義縣張姓男子25年前涉嫌持菜刀砍殺2友人搶奪金錢得逞,案發後人間蒸發,張男日前到嘉義地檢署報到,因其通緝追訴權時效已過,檢方做出不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現年57歲張姓男子於民國85年3月9日中午,涉嫌持菜刀侵入林姓及蔡姓友人位於嘉義縣大林鎮住處內,將2友人砍殺成重傷後,再強行搶走林姓友人皮包內新台幣9萬2000元得逞,隨即逃逸無蹤。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張男涉及強盜殺人罪嫌後,猶如人間蒸發,按刑法強盜殺人罪,最重本刑為死刑,按94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又依94年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時效,須加上偵查期間及追訴權時效期間的1/4,因此,張男的追訴權時效於今年9月25日屆滿。

檢方表示,張男疑似自知追訴權時效已於今年9月25日到期,10月中旬左右到嘉義地檢署報到,因通緝時效已過,檢方訊問後予以請回。

檢方指出,張男20餘年逃亡期間,皆躲藏在北部,平時以打零工維生,所持有的身分證為民國82年所更換。(編輯:方沛清)1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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