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高中生未遂 男子判3年4月定讞
2022/1/24 11:43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有恐嚇等前科的陳姓男子於108年間結識一名女高中生後,將對方帶到新北市永和區河堤意圖性侵,女子抵抗逃離狼爪,一、二審判處陳男3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08年5月18日在台北市基隆路三段結識被害女子,當天晚上一同到新北市永和區永和橫移門堤外練習騎乘機車,女子深夜時表明想要回家,陳男藉口測試女子防身能力,將對方拖到旁邊樹林強吻,被女子咬舌頭而暫停動作。
判決表示,女子想趁機逃離現場,陳男再從後方抱住女子腰部,摀住口鼻,拖行至旁邊草地,企圖性侵,所幸女子奮力抵抗,咬傷陳男並逃離現場,隨後向永和警方報案。
陳男否認犯案,但檢方從被害女子身上採集到的血液驗出陳男DNA,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起訴陳男。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在案發當天認識被害女子就犯案,惡性嚴重,並考量他出獄才4個月就再犯、未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損害,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駁回陳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陳仁華)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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