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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諸慶恩聲請再審遭駁 高檢署抗告失敗

2022/3/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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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涉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諸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高檢署提起抗告,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必須以有罪判決為聲請再審的對象,而諸慶恩的二審判決,已經最高法院撤銷而不存在,二審對諸慶恩的罪刑宣告也當然失去效力,並不是確定的有罪判決,自然不得以被撤銷而不存在的判決作為聲請再審對象。

最高法院指出,高檢署聲請再審不符要件,即使認為當初最高法院判決有將不合法的上訴誤為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等違法情事,但依司法院釋字第135號、第271號解釋意旨,既然未依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回復二審判決有罪部分確定的狀態,無從直接對形式上已不存在的有罪判決聲請再審。

但最高法院也指出,當初最高法院判決是否符合提起非常上訴的要件,是屬於另一個問題。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表示,本件即使有如高檢署主張諸慶恩二審判決有罪確定的情形,但有罪部分是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當時屬於不得上訴到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此二審判決聲請再審的裁定也不可以抗告到第三審,因此駁回抗告。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於民國88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為擔保。

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檢察官不服,於91年5月7日上訴最高法院,諸慶恩也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受理期間,諸慶恩於92年5月24日病故,最高法院因此撤銷二審判決,改判「原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撤銷。本件不受理。諸慶恩之上訴駁回。」

富商翁茂鍾與司法檢調人員不當來往案爆發後,台灣高等檢察署發現,諸慶恩案偵審期間,相關司法人員與翁茂鍾不當接觸,研析後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去年3月15日聲請再審。

高檢署聲請再審主張,檢察官、諸慶恩上訴第三審均不合法,聲請再審標的為二審改判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案件,案件有罪定讞而非不受理,可聲請再審。

但高院認為,本件最終判決為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非有罪實體判決,檢方聲請不合法,去年5月11日駁回。高檢署不服,提起抗告。(編輯:張銘坤)1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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