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參審 婦殺夫不符「情堪恕憫」判7年2月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21日電)新北地院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季姓婦人稱不堪家暴殺夫案,合議庭審酌,季婦得以自首減刑,但因減刑後最低刑度5年並未過重,不符刑法第59條「情堪恕憫」減刑規定,依殺人罪判7年2月有期徒刑。
檢警調查,6旬季姓婦人聲稱不堪家暴,去年11月30日凌晨1時許,趁丈夫酒醉熟睡時,拿菜刀與水果刀等攻擊丈夫頸部與心臟等,導致丈夫受有36處銳器傷與6處裂傷,當場死亡。
季婦承認犯罪,也主張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對於犯罪事實不爭執;檢辯爭點在於量刑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包括是否有特殊情況或原因、犯罪情狀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同情、若量處最低刑度是否仍嫌過重,3條件缺一不可。
合議庭指出,季婦認罪,成立殺人罪犯刑,根據精神鑑定報告,也認定她在案發時有完全責任能力。不過考量她案發後主動報警,堪認符合自首要件,偵訊時也坦承犯案、詳細交代案情,認有真誠悔悟且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因此依法予以減刑。
至於是否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合議庭認為,季婦有聲請暫時保護令、家暴通報表與接受社工家暴訪談等紀錄,確實有遭受長期家暴的特殊情況。
另外,合議庭指出,季婦先前無法忍受家暴時有逃往哥哥姊姊家尋求庇護,但因案發不久前,死者發現季婦姊姊住處,對季婦姊姊產生莫大壓力、難以繼續收容。季婦在這狀況下殺人,客觀上確實會引起同情。
但是,合議庭表示,季婦侵犯最嚴重的生命法益,且案發前一晚沒有遭家暴,隔天是趁丈夫熟睡時殺害他,認定季婦當下沒有受到立即危險或刺激。且季婦案發前有聲請到暫時保護令,社政單位也有庇護所,季婦並非完全孤立無援,而有其他選擇。
合議庭說,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有期徒刑,季婦已因自首最高得以獲2分之1減刑,也就是量刑範圍降為5年以上,如果參酌重傷害罪刑度來看,5年並無過重,因此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
合議庭表示,季婦以多種工具多次傷害死者、甚至以潑灑鹼片水等手段造成死者皮膚腐蝕傷,造成死者家屬與子女痛苦;但審酌季婦是為了脫離長期被家暴痛苦,且經濟大權被丈夫掌控,還患有憂鬱症與恐慌症,無前科,加上子女願意原諒季婦,因此認定檢察官建議的8年到12年過重,依法判處7年2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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