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車釀2民眾受傷 竹縣警局遭判賠79萬元確定
2025/5/6 18:55(5/6 20:36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新竹縣警察局員警被控攔查男子時發生車禍事故,造成2名民眾受傷訴請國賠,一審認員警有過失,判警局賠新台幣101萬餘元。二審今認警局為八成肇事責任,改判79萬餘元確定。
一審判決指出,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姓警員於112年間巡邏,在途中發現鄭姓男子行駛車輛與車牌不符是懸掛他車車牌,要求受檢,但鄭男拒絕還加速逃逸,規避警方攔查。
陳姓警員同步通報所內,雷姓員警獲報駕駛巡邏車助實施攔查任務,後續於湖口鄉八德路附近發現鄭姓男子車輛並以警車攔截,鄭男駕車撞上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連帶撞上1輛轎車造成車內2人受傷。
遭撞的李姓民眾與蘇姓女子認為,員警在執行勤務有缺失,也未確實完成攔停勤務,因此蘇女請求新竹縣警察局賠償約51萬元、李姓民眾求償約95萬元。
一審新竹地院判決新竹縣警察局應賠償李男62萬9537元、蘇女38萬7362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台灣高院指出,本件事故因鄭嫌先與雷姓員警駕駛車輛碰撞後失控撞擊李男的車輛,則雷姓員警貿然迴轉行為與李男、蘇女等2人受傷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勘驗行車紀錄影像結果,李男於事故發生前,有超過限速情形。
二審認定,就本次事故的發生,新竹縣警察局具有80%的肇事責任,賠償金額應依比例扣減,再分別扣除李男等2人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因此判決李男獲賠49萬5236元、蘇女為30萬1349元。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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