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諺殺害馬來西亞籍女大生 判刑18年10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陳柏諺殺害馬來西亞蔡姓女大生,高院更一審認定陳柏諺符合自首,予以減輕其刑,撤銷無期徒刑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8年10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今天指出,原判決已詳述警方當時抵達陳柏諺租屋處時,僅知他有意尋短,尚不知其犯行及蔡女已死亡,陳柏諺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符合刑法自首要件。
最高法院表示,原判決認為陳柏諺自首,已避免偵查資源徒耗與株連無辜,且審理期間仍坦承因爭執行凶,難謂迫於情勢而自首或全無悔意。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審酌陳柏諺因金錢糾紛行凶、非預謀犯案,也未以凌虐手段增添蔡女痛苦,難認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已無從科處極刑,量刑也無違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上訴主張應判處極刑,非合法上訴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起於,陳柏諺民國111年4月透過IG(Instagram)聯繫蔡姓女大學生,但2人無密集往來;陳柏諺同年10月3日聯繫蔡女後,有較頻繁對話交流,並相約於同年10月7日見面用餐,之後多次出入蔡女於台北市士林區的租屋處。
陳柏諺於111年10月13日向蔡女索討新台幣9萬餘元遭拒,徒手掐住蔡女頸部,並以抱枕遮掩蔡女面部導致窒息死亡。陳柏諺行凶後返回自己位於新北市鶯歌區租屋處企圖尋短,在警消救護期間脫口而出犯行,全案因而曝光。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陳柏諺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陳柏諺行為符合自首,但考量本案情節,不予減輕其刑,仍維持無期徒刑判決。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柏諺為自首,予以減刑,考量本案情節,罪責應未達最嚴重犯罪程度,審酌其智識程度、犯後有後悔態度、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據此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8年10月。(編輯:蕭博文)1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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