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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北韓買畫作賣到台灣 中國男子二審求緩刑

2026/1/14 14:21(1/14 14: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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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殷姓男子(左)涉引進制裁法人北韓萬壽臺創作社畫作販售,一審依資恐防制法間接提供財物罪判刑1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4日開庭,殷男認罪稱買空賣空賺價差,請求輕判給緩刑。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5年1月14日
中國籍殷姓男子(左)涉引進制裁法人北韓萬壽臺創作社畫作販售,一審依資恐防制法間接提供財物罪判刑1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4日開庭,殷男認罪稱買空賣空賺價差,請求輕判給緩刑。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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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中國男子殷長亮涉引進制裁法人北韓萬壽臺創作社畫作販售,一審依資恐防制法間接提供財物罪判刑1年。二審今天開庭,殷男認罪,求輕判、緩刑。法官定2月4日宣判。

殷男庭上表示,對原審犯罪事實不爭執,他認罪也知道錯了,辯稱是買空賣空賺價差,通常大約30%,真的不知道「北韓萬壽臺創作社」早被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列為受制裁法人。

殷男表示,目前被沒收的多幅畫作,小部分是他的,大部分是中國廠商寄賣的,遭查扣「北韓萬壽臺創作社」的6張證書,只是單純蒐集,他不懂韓文,也不知道對應的畫作。

殷姓男子說,母親年輕時嫁來台灣,後來在高雄鼓山區開設長亮畫廊,他和母親都喜歡藝術及畫作;他與北韓接觸部分,只有之前向北京的旅行社報名去北韓旅遊而已。他以探親名義來台照顧患病的母親,女兒本來依親名義來台,但因母親無法照顧女兒,女兒已回到中國。

辯護人表示,請求二審審酌殷男不是主觀惡意犯罪,且為間接行為,相比其他案例是直接賣石油給北韓,惡性較低。

公訴檢察官表示,殷男為中國籍,非適用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原審判決此部分有違誤,應以兩岸關係條例另為適法處分。原審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法官庭末論知,全案辯論終結,定2月4日宣判。殷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於3月8日期滿,另行裁定。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民國95年間做出1718號決議,對北韓進行相關經濟及商業制裁,北韓的「萬壽臺創作社」於106年8月5日遭安理會決議列為受制裁法人。法務部也公告制裁決議及制裁名單,告知民眾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萬壽臺創作社」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殷姓男子透過在中國合作的北韓畫作批發業者,向「萬壽臺創作社」所屬畫家訂製畫作,或直接向中國合作業者進口「萬壽臺創作社」所屬畫家畫作,銷售台灣民眾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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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男在113年5月起,另提供台灣客戶向「萬壽臺創作社」訂製畫作的管道,在台灣客戶指定畫作內容以及畫家後,由殷男透過中國合作業者與萬壽臺創作社畫家進行接洽,做後續的訂購行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殷男觸犯資恐防制法,間接對「北韓萬壽臺創作社」提供財物,2罪各判6月徒刑,合併執行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20萬元,得易科罰金,徒刑如易科罰金,以2000元折算1天。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蕭博文)1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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