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應依勞基法 雇主常見違法態樣一次看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6日電)根據統計,雇主每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以工資、工時最為大宗,勞動部今天整理常見6大給付工資NG樣態,包含低於最低工資、未依約定日期給付及未給付加班費等,提醒雇主留意。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表示,工資是勞工最重要的勞動條件,雇主應該遵守勞基法及勞動契約所訂定的給付金額及日期,勞動部透過裁罰數據、訴願案件等,整理出常見6大給付工資NG態樣。
黃琦雅表示,今年元旦起,月薪最低工資為新台幣2萬9500元、時薪為196元,有常有雇主與勞工約定按日計薪,像是1天工作8小時薪水為1000元,但換算下來每小時工資額僅125元、低於196元,這已經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提醒按日計酬給勞工的雇主留意,給付工資未達最低工資就屬違法。
另外,勞雇雙方應明確約定工資給付方式及日期,且給付頻率不得低於每1個月1次,但黃琦雅表示,實務上常見雇主在勞工離職時遲發薪水,甚至擅自改變工資發給方式,由原本約定的匯款方式改為要求到公司領現金,或是直接延後發放工資。
黃琦雅表示,發薪日如果遇假日、過年期間,雇主都應事前跟勞工明確約定發薪日期,如未經勞工同意,最遲也必須在約定給付日發給,若勞工離職時,雇主無法立即結清工資,最遲也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依約定方式給付。
黃琦雅也說,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實務卻常發生雇主因勞工未返還制服、勞工遲到數分鐘就懲罰性扣10倍薪資等,雇主如果逕自扣發工資或薪資給付短少,都屬違反勞動基準法。
在發薪時,法規也規定,雇主除了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外,給付勞工工資時也應主動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不可被動等勞工要求時才發給,黃琦雅說,提供的形式可以是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列印的資料等,雇主如果未置備工資清冊或未發放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
根據統計,去年光違法加班費給付的違法案件就高達2159件,也是常見給付工資違法樣態之一。黃琦雅說,勞工加班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能更換為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規定一律只能補休。
黃琦雅也強調,只要是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且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給付的項目,在計算加班費時都應列入計算,而加班費應依加班時數覈實發給,工作時間應計算到分鐘,不得以未滿半小時或1小時為由拒絕給付,也不可以逕自將小數點捨去。
最後,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也是常見違法樣態,黃琦雅表示,雇主如果需要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所謂的「加倍發給」,對月薪制勞工而言,是除了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在雇主要求在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者,應再加發1日工資。
黃琦雅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依法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勞工若遇違法雇主,都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開罰。(編輯:林恕暉)1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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