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跟蹤騷擾書記官 法院判轉任檢事官確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日電)原雲林地檢署魏姓檢察官送禮追求女書記官,甚至跟蹤、騷擾,檢評會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決魏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根據判決書,魏男擔任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對女書記官有好感,自民國112年6月起撥打內線電話給女方,要求到自己的個人辦公室,製造獨處機會,並主動與女書記官聊天及分享小禮物,導致女方心生畏怖,不敢接辦公室內線電話。
女書記官透過科室主管及所配屬檢察官於112年8月21日晚間、22日,先後告誡並制止,魏男於112年10月13日至113年1月22日期間,改以跟蹤、盯梢、守候、尾隨的方式持續接近女書記官上班時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判決表示,魏男於112年12月10日贈送喜餅給女書記官時,女方當面拒絕並表示不希望與魏男再有任何接觸行為,但魏男以解釋誤會為由,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仍持續傳送50則LINE有關司法官考試、早安、晚安、問候、新聞或雲林地檢署內部訊息等圖片或訊息給女書記官,對女方造成干擾。
女書記官於113年2月對魏男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的刑事告訴;雲林地檢署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經完成調查,認定性騷擾申訴成立,以魏男違反法官法,向檢評會請求個案評鑑。檢評會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另外,刑事部分,雲林地檢署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魏男,雲林地方法院判處魏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魏男的違失已嚴重危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嚴重程度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判決魏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
魏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自己的違失行為屬於私人感情追求失當,並未涉及貪瀆或不廉,手段平和,況且犯後知所悔悟,始終坦承犯行,原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顯屬過苛。
職務法庭二審認為,原判決並沒有違背法令的情形,魏男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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